丟失槍支不報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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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丟失槍支不報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丟失槍支不報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立案標準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丟失槍支不報罪,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關於本罪的主體、客觀方面的研究在學界已幾近共識,然而對於該罪的主觀罪過形式的討論卻從未止息過,這無論是對刑法.理論研究的統一性,還是對司法實踐的操作性以及對行為人的人權保障等方面都是非常不利的。

二、丟失槍支不報罪既遂的定罪量刑

丟失槍支不報罪既遂的定罪量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或者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

《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槍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不及時報告的;

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因此如果是合法配槍人員在丟失槍支後又不上報,導致了槍支被他人利用等嚴重後果的應當予以立案調查,如果構不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相關人員予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嚴重的構成刑事責任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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