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要去自己取消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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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要去自己取消嘛?

一、被監視居住要去自己取消嘛?

不需要自己去,公民被監視居住是可以取消的,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可以撤銷。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經執行機構批准不得會見他人。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構批准方能會見。

偵查機構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後,發現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時,為了既有利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有利於司法機關與犯罪作鬥爭,對這樣的人可以不逮捕,而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措施。

二、被監視居住有哪些義務?

監視居住作為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是技術偵查措施,故執行機構對被監視居住人監控的內容,其實是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為:

1、未經執行機構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構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構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可以隨時取消,但不需要自己去,在監視居住期間,沒有得到執行機構的批准,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不能與他人見面或者進行通信,要做到隨傳隨到,及時到案接受詢問,不能干擾證人出庭作證,不能私自偽造證據,毀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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