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六個月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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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六個月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行政處罰六個月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申請。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第一個環節,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後,才開始決定是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在申請執行書中,應説明要求強制執行的法律根據和事實根據、執行對象和執行標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

2.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後,應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前者如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已經產生執行力;後者如行政處罰決定據以處罰當事人的事實是否清楚等。經審查後,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執行申請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立案並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請機關。如果認為確有錯誤或違法的,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將執行申請書退回申請機關。

3.命令當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後,應向當事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經過法院的告誡仍拒不履行,則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執行。執行由人民法院負責主持,必要時可以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執行完畢後,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執行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如下:

1、傳喚。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2、訊問。

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作出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3、取證。

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該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作出筆錄。證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4、裁決。

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裁決應當填寫裁決書,並應立即向本人宣佈。裁決書一式三份,一份交給被裁決人,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所在單位,一份交給被裁決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單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協助執行裁決。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如果一方不履行的責任,那麼作為受害的一方完全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同時在執行之前,執法人員也必面要先進行催告,只有確定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會進行實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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