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涉資42萬能判緩刑嗎 - 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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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在尋找生財之道。開設賭場也成為很多人的選擇,但是不可避免就觸碰到了法律的底線。最近也有很多人在諮詢一些相關的法律問題,比如説開設賭場罪涉資42萬能判緩刑嗎?於這樣的一個問題,小編就來跟大家聊聊,遇到這種問題我們需要怎麼辦呢?詳情請繼續向下閲讀。

開設賭場罪涉資42萬能判緩刑嗎,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開設賭場罪涉資42萬能判緩刑嗎

判決之前需要調查評估的你的居住地司法機關會前往調查你的詳細其他情況‘不能根據你開賭場 這一條就判斷出你會不會被判緩刑還需要根據你的涉案金額你的開設次數 你的場所規模你的同案犯情況以及你平時的生活 家庭 經濟條件等等總的來説只有你在社區裏服刑之後 基本上不會再次犯罪了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了才會被判緩刑如果你經過調查之後司法機關認為你這個人還比較容易犯罪那就肯定不可能緩刑的了。

二、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三、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四、認定標準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裏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五、司法解釋 

關於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2、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3、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5、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6、未經國家批准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7、通過賭博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賭博提供資金的形式實施行賄、受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賄賂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8、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9、不以盈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在本文中,小編已經向大家介紹了一些法律的相關常識和內容,對於這樣一個問題,開設賭場罪涉資42萬能判緩刑嗎?這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上,如果罪行較輕,基本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是必須要了解其中的細節內容和相關的注意事項。如果可以最好可以聘請相關律師,解決這樣的問題。如果有需要,本站的律師會為你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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