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共犯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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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犯罪的行為人都會不止一個,而我們將這些共同犯罪的人員稱之為共犯。對於開設賭場這個行為來説,實踐中可能也會存在共犯,共犯同主犯一樣,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那開設賭場共犯認定標準是怎樣的?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開設賭場共犯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開設賭場共犯認定標準

《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明確了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問題,具體規定了可以構成共犯的五類情形,即:

1、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2、受僱參與賭場經營管理並分成的;

3、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4、參與賭場管理並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5、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

本條規定參照了《2005年解釋》和《2010年意見》的有關規定,也符合執法辦案的實際情況。這些人員明知他人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有的為其提供開設賭場的物質技術條件,有的為賭場組織客源並從中牟利,有的受其僱用從事直接幫助行為,都符合《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

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三、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構成開設賭場共犯的條件不僅僅包括合夥開設賭場的人員,在賭場工作的人員也有可能會構成共犯,只要在該行為中參與了犯罪行為並得到利益分成的,都有可能成為共犯。共犯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其在犯罪行為中的情節嚴重程度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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