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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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要什麼手續?

一、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要什麼手續?

解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需要提出申請,然後由決定機關作出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通知執行。

二、違反監視居住規定的處理是什麼?

被監視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以及指定住所監視居住,都必須要符合監視居住條件,但實際上監視居住最長是不能超過6個月的時間,如果已經超過6個月時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有權利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申請的。這種情況之下就需要由相關機關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然後做出解除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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