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層面拘役和緩刑哪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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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層面拘役和緩刑哪個重?

司法層面拘役和緩刑哪個重?

拘役是一種刑罰,緩刑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兩種哪個重,需要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作具體分析。根據法律的規定拘役與緩刑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拘役是自由刑的一種,而緩刑是與判處實刑相區別的執行方式。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是刑法的五種刑罰,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二、拘役和緩刑的區別是什麼?

1、試用對象不同: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於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過3年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剝奪的權利以及死刑兩個刑度帶之間,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執行不同:

拘役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享有兩項待遇,為:探親;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綜上所述,緩刑和拘役雖然都屬於刑事犯罪後對於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制處罰措施,但是兩者屬於兩種不同的概念,拘役屬於實刑,但是相對於有期徒刑更加輕微,緩刑屬於暫不執行的刑罰,如果緩刑期間沒有違反規定或沒有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視為刑罰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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