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假釋需要什麼條件 - 適用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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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假釋需要什麼條件 適用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罪犯在監獄服刑的過程中,除了可以為自己爭取減刑機會外,如果滿足條件的話,那也是有可能被假釋的。對於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來講,要是被假釋的話,那剩餘的刑期就是假釋的考驗期。不過此時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才可以假釋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監獄假釋需要什麼條件。

一、監獄假釋需要什麼條件

1、適用假釋的對象適格:

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對其提前釋放。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以上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司法解釋,這種特殊情況指的是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鬥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2、法定的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犯罪分子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在刑罰執行中的一貫表現,犯罪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

3、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二、適用假釋的條件有哪些

知道了適用假釋的消極條件,就可以確定適用假釋的條件,具體來説:

1、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

2、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這類犯罪是惡性犯罪,具有相當危險性,假釋後可能對社會利益帶來嚴重影響。

3、不滿足執行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當然,我國的司法解釋中,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以及老年和身體有殘疾的罪犯,在假釋條件上有所放寬,這是基於保護青少年以及人道主義等進行的考慮。

4、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5、假釋的考驗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據《刑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根據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法律對適用假釋規定了嚴格的司法程序,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於犯罪人假釋的,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至於監獄假釋需要什麼條件,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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