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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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是什麼

保外就醫顧名思義就是指身患重大疾病,需要及時進行治療,否則的話就有可能危及生命。而在我國保外就醫一般是針對已經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時法律也規定了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的範圍。接下來,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

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於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範圍:

一、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並反覆咯血;肺結核合併多臟器併發症;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Ⅲ期梅毒併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二、反覆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1.心臟功能不全:心臟功能在NYHA三級以上,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可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嚴重心律失常:如頻發多源室性期前收縮或有R onT表現、導致血流動力學改變的心房纖顫、二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病態竇房結綜合徵等。

3.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徵(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有嚴重心絞痛反覆發作,經規範治療仍有嚴重冠狀動脈供血不足表現。

4.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的,合併靶器官受損。具體參見注釋中靶器官受損相應條款。

5.主動脈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血管動脈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臟腫瘤;或者不需要、難以手術治療,但病情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嚴重併發症,且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心血管疾病。

6. 急性肺栓塞。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1.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由支氣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2.支氣管擴張反覆咯血,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3.支氣管哮喘持續狀態,反覆發作,動脈血氧分壓低於60mmHg,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1.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合並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徵等)。

2.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亞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發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覆出血,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且持續重度貧血。

5.急性梗阻性化膿性膽管炎,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6. 腸道疾病:如克隆病、腸傷寒合併腸穿孔、出血壞死性小腸炎、全結腸切除、小腸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1.嚴重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並有昏睡以上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視力障礙等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栓塞、腦膿腫、乙型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及嚴重的腦外傷等。

2.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疾病與損傷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生活難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壓迫症、運動神經元疾病(包括肌萎縮側索硬化、進行性脊肌萎縮症、原發性側索硬化和進行性延髓麻痺)等;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

3.癲癇大發作,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每月發作仍多於兩次。

4.重症肌無力或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疾病,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5.錐體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張力障礙(肌張力過高或過低)和運動障礙(包括震顫、手足徐動、舞蹈樣動作、扭轉痙攣等出現生活難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類帕金森綜合症、小舞蹈病、慢性進行性舞蹈病、肌緊張異常、穢語抽動綜合症、遲發性運動障礙、投擲樣舞動、陣發性手足徐動症、陣發性運動源性舞蹈手足徐動症、扭轉痙攣等。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併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興氏綜合徵、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危象、甲狀腺機能減退症出現嚴重心臟損害或出現粘液性水腫昏迷,甲狀旁腺機能亢進及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症出現高鈣危象或低鈣血癥。

糖尿病合併嚴重併發症:糖尿病併發心、腦、腎、眼等嚴重併發症或伴發症,或合併難以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滲性昏迷,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心:診斷明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

1.有心絞痛反覆發作,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仍有明顯的冠狀動脈供血不足的表現;

2.心功能三級;

3.心律失常(頻發或多型性室早、新發束支傳導阻滯、交界性心動過速、心房纖顫、心房撲動、二度及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竇性停搏等)。

腦:診斷明確的腦血管疾病,出現痴呆、失語、肢體肌力達IV級以下。

腎: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腎病,肌酐達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達到增殖以上。

九、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1.再生障礙性貧血。

2.嚴重貧血並有貧血性心臟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進其中一項,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3.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徵。

4.惡性組織細胞病、嗜血細胞綜合徵。

5.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

6.嚴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體腔出血的,如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後併發症,遺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1.腦、脊髓損傷治療後遺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截癱或偏癱,大小便失禁,功能難以恢復。

2.胸、腹腔重要臟器及氣管損傷或手術後,遺有嚴重功能障礙,胸腹腔內慢性感染、重度粘連性梗阻,腸瘻、胰瘻、膽瘻、肛瘻等內外瘻形成反覆發作;嚴重循環或呼吸功能障礙,如外傷性濕肺不易控制。

3.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

十一、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

1.雙上肢,雙下肢,一側上肢和一側下肢因傷、病在腕或踝關節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手指缺損6個以上,且6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掌指關節處離斷,且必須包括兩個拇指缺失。

2.脊柱並一個主要關節或兩個以上主要關節(肩、膝、髖、肘)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脊柱伸屈功能完全喪失。

3.嚴重骨盆骨折合併尿道損傷,經治療後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閉塞或感染,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4.主要長骨的慢性化膿性骨髓炎,反覆急性發作,病灶內出現大塊死骨或合併病理性骨折,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二、五官傷、病後,出現嚴重的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1.傷、病後雙眼矯正視力<0.1,經影像檢查證實患有白內障、眼外傷、視網膜剝離等需要手術治療。內耳傷、病所致的嚴重前庭功能障礙、平衡失調,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p="">

2.咽、喉損傷後遺有嚴重疤痕攣縮,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嚴重影響呼吸功能和吞嚥功能。

3.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後二度張口困難、嚴重咀嚼功能障礙。

十三、周圍血管病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患肢有嚴重肌肉萎縮或幹、濕性壞疽,如進展性脈管炎,高位深靜脈栓塞等。

十四、非臨牀治癒期的各種惡性腫瘤。

十五、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

2.身體狀況進行性惡化。

3.有嚴重後遺症,如偏癱、截癱、胃瘻、支氣管食管瘻等。

十六、結締組織疾病及其他風濕性疾病造成兩個以上臟器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臟器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病、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等。

十七、寄生蟲侵犯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十八、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以下職業病:

1.塵肺病伴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2.職業中毒,伴有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3.其他職業病並有癱瘓、中度智能障礙、雙眼矯正視力<0.1、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其中一項,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p="">

十九、年齡在六十五週歲以上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嚴重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一項或幾項疾病程度。

註釋:

1.本範圍所列嚴重疾病診斷標準應符合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中華醫學會制定並下發的醫學診療常規、診斷標準、規範和指南。

2.凡是確定診斷和確定臟器、肢體功能障礙必須具有診療常規所明確規定的相應臨牀症狀、體徵和客觀醫技檢查依據。

3.本範圍所稱“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是指臨牀上經常規治療至少半年後病情惡化或未見好轉。

4.本範圍所稱“反覆發作”,是指發作間隔時間小於一個月,且至少發作三次及以上。

5.本範圍所稱“嚴重心律失常”,是指臨牀上可引起嚴重血流動力學障礙,預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現成對室性期前收縮、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縮、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室性期前收縮有Ron T現象、病態竇房結綜合徵、心室撲動或心室顫動等。

6.本範圍所稱“意識障礙”,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遷延性昏迷1個月以上和植物人狀態。

7.本範圍所稱“視力障礙”,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患眼低視力2級。

8.艾滋病和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診斷依據應符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診斷標準》(WS293--2008)、《艾滋病診療指南》(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分會,2011年)等技術規範。其中,艾滋病合併肺孢子菌肺炎、活動性結核病、鉅細胞病毒視網膜炎、馬尼菲青黴菌病、細菌性肺炎、新型隱球菌腦膜炎等六種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的住院標準應符合《衞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艾滋病合併肺孢子菌肺炎等六個艾滋病機會感染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衞辦醫政發[2012]107號)。上述六種以外的艾滋病機會性感染住院標準可參考《艾滋病診療指南》(中華醫學會感染病分會,2011年)及《實用內科學》(第13版)等。

9.精神病的危險性按照《衞生部關於印發<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2年版)>的通知》(衞疾控發[2012]20號)進行評估。

10.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現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壓、休克,甚至發生心搏驟停。按發生部位和發病過程分為左側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側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現心功能不全症狀後,其心功能可分為四級。

Ⅰ級: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Ⅱ級:靜息時無不適,但稍重於日常生活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者心絞痛。

Ⅲ級:體力活動明顯受限,靜息時無不適,但低於日常活動量即致乏力、心悸、氣促或心絞痛。

Ⅳ級:任何體力活動均引起症狀,靜息時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絞痛。

11.高血壓判定:按照《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2010》執行。

血壓水平分類和定義(mmHg)

12.呼吸功能障礙判定: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2006),結合醫學實踐執行。症狀:自覺氣短、胸悶不適、呼吸費力。體徵:呼吸頻率增快,幅度加深或者變淺,或者伴週期節律異常,鼻翼扇動,紫紺等。實驗室檢查提示肺功能損害。在保外就醫診斷實踐中,判定呼吸功能障礙必須綜合產生呼吸功能障礙的病理基礎、臨牀表現和相關醫技檢查結果如血氣分析,全面分析。

13.肝功能損害程度判定

A.肝功能損害分度

B.肝衰竭:肝衰竭的臨牀診斷需要依據病史、臨牀表現和輔助檢查等綜合分析而確定,參照中華醫學會《肝衰竭診治指南(2012年版)》執行。

(1)急性肝衰竭(急性重型肝炎):急性起病,2周內出現Ⅱ度及以上肝性腦病並有以下表現:①極度乏力,並有明顯厭食、腹脹、噁心、嘔吐等嚴重消化道症狀。②短期內黃疸進行性加深。③出血傾向明顯,PTA≤40%,且排除其他原因。④肝臟進行性縮小。

(2)亞急性肝衰竭(亞急性重型肝炎):起病較急,15天--26周出現以下表現者:①極度乏力,有明顯的消化道症狀。②黃疸迅速加深,血清總膽紅素大於正常值上限10倍或每日上升≥17.1μmol/L。③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PTA≤40%並排除其他原因者。

(3)慢加急性(亞急性)肝衰竭(慢性重型肝炎):在慢性肝病基礎上,短期內發生急性肝功能失代償的主要臨牀表現。

(4)慢性肝衰竭:在肝硬化基礎上,肝功能進行性減退和失代償。診斷要點為:①有腹水或其他門靜脈高壓表現。②可有肝性腦病。③血清總膽紅素升高,白蛋白明顯降低。④有凝血功能障礙,PTA≤40%。

C. 肝性腦病

14.急、慢性腎功能損害程度判定:參照《實用內科學》(第十三版)和《內科學》(第七版)進行綜合判定。急性腎損傷的原因有腎前性、腎實質性及腎後性三類。每類又有少尿型和非少尿型兩種。慢性腎臟病患者腎功能損害分期與病因、病變進展程度、部位、轉歸以及診斷時間有關。分期:

15.肢體癱瘓的判定:參照《神經病學》(第2版)判定。肢體癱,以肌力測定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在保外就醫診斷實踐中,判定肢體癱瘓須具備疾病的解剖(病理)基礎,0級、1級、2級肌力可認定為肢體癱瘓。

0%;0級:肌肉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0%;1級:可看到或者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產生動作。

25%;2級:肌肉在不受重力影響下,可進行運動,即肢體能在牀面上移動,但不能抬高。

50%;3級: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對抗外加的阻力。

75%;4級: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為低。

100%;5級:正常肌力。

16.生活難以自理的判定:參照《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 16180-2006),結合醫學實踐執行。

17.視力障礙判定:眼傷殘鑑定依據為眼球或視神經器質性損傷所致的視力、視野、立體視功能障礙及其他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或破壞。

(1)主觀檢查:凡損傷眼裸視或者加用矯正鏡片(包括接觸鏡、針孔鏡等)遠視力<0.3為視力障礙。< p="">

(2)客觀檢查:眼底照相、視覺電生理、眼底血管造影,眼科影像學檢查如相干光斷層成像(OCT)等以明確視力殘疾實際情況,並確定對應的具體疾病狀態。

視力障礙標準:

低視力:1級:矯正視力<0.3;2級:矯正視力<0.1。< p="">

盲:矯正視力<0.05。< p="">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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