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從犯搶劫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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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從犯搶劫判多少年

在我國從犯搶劫判多少年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二、從犯搶劫處罰規定

(1)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户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從犯搶劫罪基本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或者迫使其當場交出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犯判處情節只是比主犯輕,但不會低於這個標準。一般從犯量刑,須看其參與的作案起數,在犯罪過程中擔任的角色,以及被捕後是否主動坦白,有否立功表現。搶劫犯罪,尤其是團伙搶劫,屬於重罪。如果作案時間跨度長、作案次數多、社會危害大、作案後果嚴重,主犯有可能判處死刑,那麼搶劫罪量刑標準是3-10年,情節嚴重的處以10年之上直至死刑。從犯也得10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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