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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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對非法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罪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無權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制造、買賣上述器材的,應當立案。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間諜專用器材是國家安全機關用來進行祕密偵察、聯絡的工具。這些工具是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技術偵察,履行安全保衞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這些手段使用不當則會侵犯公民隱私、企業的商業祕密等。另外,祕密聯絡、截密等器材直接關乎國家安全利益,因此,對這些間諜器材的生產、配售、使用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管理。根據國家安全法和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範圍由國家安全  部確認,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生產、配售都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安排、批准。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非法"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生產、銷售或者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銷售但擅自超計劃生產、超範圍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國家安全  部門進行偵查、保衞工作的專用工具,其生產、銷售均由國家安全  部門嚴格控制。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在法律上屬於一般禁止的事項,因此除非已有國家安全  部門明確的指定、批准,原則上均屬於非法生產、銷售。實踐中對於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人必須提供其生產、銷售行為已經國家安全  部門指定、批准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為合法的,應當認定其為非法生產、銷售。值得注意的是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否屬於非法行為的證據規則不同於一般案件,這是因為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除經專門特許外,均為非法,即國家一般性地禁止。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則不必過於苛刻,只要行為人出於故意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

非法生產或者是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話,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量刑標準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是管制,如果情節嚴重或者是造成嚴重後果的話,量刑一般是在3~7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需要處以罰金,如果是單位犯罪的需要有直接負責人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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