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刑事案件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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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一般刑事案件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於18歲以下的人、孕婦和75歲以上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悔改;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試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和場所,聯繫特定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必須執行。

緩刑指的是違反《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構成犯罪,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人,先宣告定罪,暫不執行判處的處罰。緩刑由具體檢查機構在一定的檢查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檢查,並根據犯罪分子在檢查期間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的處罰制度。對於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檢查期內,應當依法進行社區矯正。

二、判緩刑能離開居住地嗎

可以離開,但要滿足一定條件。雖然判緩刑了也屬於服刑人員,行動自由是受嚴格限制的,特殊情況須離開居住地的,七日內須經司法所審批,七日以上須報司法機構審批(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同時在接受社區矯正期間社區矯正機構還有“日聽音、周見面、旬彙報、月鑑定”的工作要求。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部門批准。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機構,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於外出打工、學習,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範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准,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學習。

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人,確實有悔罪的表現,可以宣判緩刑,判緩刑之後沒有得到執行機構的批准,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緩刑雖然不會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但也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在緩刑期間要做到隨傳隨到,要積極配合公安機構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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