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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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法院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除了要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做出量刑處罰外,同時也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節,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到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而此時如果符合條件的話,也是可以對罪犯判處緩刑的。那麼刑事案件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刑事案件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第62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同時,根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重的刑種或者處以相對較長的刑期。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以及累犯等;刑法分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如: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等等。總之,從重處罰的情節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所謂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對犯罪分子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的情節也是刑法明確規定的,如犯罪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正當防衞、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犯罪後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等。

所謂減輕處罰,是指在犯罪分子應當適用刑罰的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我國刑法規定可以或者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有: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從犯、脅從犯、犯罪後有自首、立功情節的等等。凡是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時,根據刑法的具體規定,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最低限度以下判處刑罰。如某罪犯因盜竊應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但因其有自首立功情節,人民法院對其判處2年有期徒刑,即在法定刑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判處刑罰。

對於具有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不得超出法定刑限度的最低刑和最高刑判處。

二、刑事案件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相信大家已經清楚刑事案件判緩刑的條件有哪些了吧。但也要注意,如果此時罪犯屬於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麼此時即使滿足了緩刑條件,也是一定不能被判緩刑的。而在訴訟過程中,本站小編建議最好委託律師來提供幫助,如果可以爭取到緩刑的話,其實對罪犯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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