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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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即使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也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種情況可以宣告緩刑;如果是不滿18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則應當宣告緩刑。

判緩刑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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