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拘役需要法院判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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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相關規定拘役需要法院判麼?

根據相關規定拘役需要法院判麼?

拘役屬於刑罰的一種,與有期徒刑差不多,都是關在大牢裏服刑的意思,只能由法院判決,其他任何單位都無權作出。

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二、拘役的法律特徵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它具有以下特徵: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於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2、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所謂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置的拘役所執行。

與其他刑罰的並罰如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選擇有期徒刑作為執行刑罰,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該被告人犯兩罪分別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則選擇拘役刑作為執行刑罰,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從刑事處罰的期限上來看,拘役的處罰是比較輕的,這也就意味着,只有是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會被執行拘役的處罰。對於任何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於刑罰本身就已經比較輕,故此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般是不能提出減刑等請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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