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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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相關規定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

根據相關規定離婚財產法院怎麼判?

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時,基本按照下面的方式來處理和判決離婚財產的分割:

1、雙方之間有財產分割協議的,以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為準進行分割,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等。

2、在沒有財產分割協議的情況下,雙方在婚前或婚內取得的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

3、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並適當考慮保護女方和子女的權益。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

除此之外,當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離婚財產的實際分割情形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離婚財產的分割可以説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了的家庭都比較關心的問題了,法律規範規定了共同財產是需要分割的,具體的分割方案由需要辦理離婚手續的雙方協商後確定,至於協商的方案,只要是平等協商出來的,且協商後確定的最終方案並不違法,那麼就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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