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服刑人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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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減刑服刑人員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對某些特殊的死緩犯可以同時限制減刑,那麼被限制減刑服刑人員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並不是很清楚,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這方面的內容,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被限制減刑的服刑人員有哪些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的內容,也即新增第二款關於“限制減刑”的規定,包含了三種實體情形:

1、累犯限制減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

由於累犯體現了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刑法》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於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可見,死緩犯作為判處重刑之罪犯,一旦構成累犯,必當從重懲處。

2、七類嚴重犯罪判處死緩的限制減刑。修正案(八)規定,凡判處死緩的罪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因為,實施七種犯罪之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不宜立即執行,但作為限制減刑的條件是完全符合刑罰精神的。

3、犯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限制減刑。“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創的一個《刑法》術語,原《刑法》沒有規定,僅第八十一條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爭議,理論上一般認為,犯罪學意義上的有組織犯罪從嚴密程度可分為六種:簡單共同犯罪、結夥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我們在貫徹《刑法修正案八》時,對這一有爭議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作狹義界定為宜,典型的包括三種類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邪教組織犯罪。

二、不服限制減刑判決怎麼辦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後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司法實務中,並不是所有的死緩犯都要被同時限制減刑,一般只是針對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死緩犯,在判刑的同時才會作出限制減刑的規定。但這也不是説就不可以對限制減刑服刑人員進行減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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