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入室盜竊案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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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入室盜竊案如何判刑?

一、犯入室盜竊案如何判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户盜竊屬於盜竊罪的加重情形,只要犯下這樣的行為,不論數額大小,都將受到刑法的懲罰,數額的具體多少隻會影響量刑的嚴重程度。

二、入室盜竊如何認定?

“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

認定“入户盜竊”時,應當注意:

一是“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户”,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户盜竊”。

入室盜竊無論是從動機還是造成的結果來看,其嚴重性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都是高於普通盜竊罪的,那麼對於罪犯,量刑上一定會體現地更為加重。但也並不是所有在“室內”進行的盜竊都是入室盜竊,比如罪犯本意並非盜竊而臨時在室內盜竊的,則不能算為入室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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