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説數罪併罰的罪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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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來説數罪併罰的罪名有哪些?

一般來説數罪併罰的罪名有哪些

1、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實施《刑法》第銷售偽劣產品之八種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妨害公務罪又非法經營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6、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7、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税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騙税的規定處罰,二罪並罰。

8、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強姦、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9、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進行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0、為實施其他犯罪(如為了盜竊則一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11、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12、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13、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的,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4、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5、因挪用公款索取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6、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7、受賄又瀆職的,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數罪併罰。

二、同種罪名數罪併罰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以上就是對一般數罪併罰的罪名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同種罪名數罪併罰的規定有相關有期徒刑總和期限不滿三十五年的,合併執行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有期徒刑總和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合併執行期限最高不能夠超過二十五年的標準。如果有附加刑的話,可以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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