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和宣告刑區別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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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刑和宣告刑區別有什麼?

法定刑和宣告刑區別有什麼?

法定刑是在立法時就已經確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針對某一具體案件判決時確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規定,而宣告刑則是執法中的適用。

兩者之間的具體區別如下:

1、確定機構不同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對具體犯罪判決宣告的應當執行的刑罰,法定刑是由立法機關確定的。

2、確定時間不同

法定刑是立法機關在制定刑法時確定的,宣告刑是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確定的。

3、刑種與刑度不同

法定刑有可供選擇的刑種與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種與刑度。但宣告刑必須以法定刑為依據,即使從輕、從重、減輕處罰時,也要以法定刑為依據。

可見,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規定,宣告刑是執行中的適用。

二、法定刑的升格條件

法定刑升格的根據只能是責任的加重,而不是預防的必要性增大。換言之,只有責任刑加重或者升格,才能適用升格的法定刑,預防情節不可能成為法定刑升格的根據。

法定刑升格主要是指本來判較輕刑罰的罪行,但是如果行為人有法律規定的更為惡劣的行為或者情節的,就需要升級行為人的刑罰檔次,加重對行為人的處罰。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中對搶劫罪規定了8種法定刑升格條件: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所謂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法律條款中對某些犯罪,不規定具體的刑種和刑度,只規定對該種罪處以刑罰,具體的處罰由法院的法官來決定。絕對不確定的法定刑對法官的要求很高,必須是能秉公辦案的人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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