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宣告緩刑釋放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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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宣告緩刑釋放的情形有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宣告緩刑釋放的情形有什麼?

最高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免除刑事處罰,被告人在押的,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釋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予以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刑法第72條第1款規定了量刑時“可以”宣告緩刑的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這件司法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應當”宣告緩刑的情形,“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初次犯罪;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二、緩刑考察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一般是司法局,司法所負責日常社區矯正工作。

《刑法》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三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緩刑到期之後就會被自然的釋放,但是想要得到緩刑的資格也是有限制的,只有那些被拘役或者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的才有資格申請緩刑的處理,但是緩刑必須得有良好的表現,在羈押期間應該有重大的貢獻,然後才可以按程序申請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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