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8W

一、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可以追究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刑事責任。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事責任的承擔,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載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區別是什麼?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二者之間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後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聚眾實施各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明知編造或傳播的為虛假恐怖信息仍決意為之。

(2)行為方式不同。後罪的行為方式為聚眾採取各種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方法多種多樣;本罪的行為方式則為編造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以擾亂社會秩序。

(3)定罪情節不同。後罪的定罪情節為情節嚴重,並且造成嚴重後果,未造成嚴重後果,則不能構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節則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不以造成嚴重後果為構成其罪的必要,造成嚴重後果乃為重罪情節,不屬定罪情節。

(4)侵害的客體不同。後罪所侵害的客體為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及教學、科研秩序,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後者則為包括前者在內的一切社會秩序。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故意編造或者是傳播虛假恐怖的信息,那麼對於社會來説社會造成一定的擾亂的,破壞我們國家社會公共的秩序,所以對於這種行為要進行嚴厲的懲罰。如果説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夠構成這個罪名的,所以必須是以造成嚴重後果來確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