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詐騙罪不能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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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詐騙罪不能緩刑嗎?

一、構成詐騙罪不能緩刑嗎?

詐騙罪能判緩刑,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詐騙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1、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構成詐騙罪,只要符合判緩刑的條件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一般緩刑是對量刑在三年以下的犯罪人員;沒有再次犯罪的可能;釋放後對社會不具有危害性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上述條件就不能判處緩刑,只能在服刑期間好好表現,爭取減刑或者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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