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要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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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要怎麼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1、主觀條件:前罪和後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前罪所判刑罰和後罪所判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時間條件: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執行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
(二)特殊累犯:
1、罪名限制: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
2、時間無限制:這是不同於一般累犯的很重要的地方;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後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
關於累犯的法律後果,從刑法的規定來看,累犯,不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其法律後果有三個:(1)應當從重處罰。(2)不能適用緩刑。(3)不通適用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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