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離婚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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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離婚有哪些規定

很多人都知道軍人離婚是與普通人離婚有很大不同的,畢竟我國對現役軍人婚姻是進行了較多保護的,尤其是在離婚方面。那我國關於軍人離婚有哪些規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現役軍人離婚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重大過錯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二、軍婚當事人協議辦理離婚登記的手續及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軍人一方應當提交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出具的離婚意見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主要根據軍婚中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確定管轄法院,具體如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文職幹部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要是與現役軍人離婚的,那麼必須要軍人一方同意的才能離婚,當然軍人要是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而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則還要先確定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才好。關於軍人離婚有哪些規定的問題,本站小編就為你整理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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