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會不會被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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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會不會被開除公職

挪用公款會不會被開除公職

挪用公款發現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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