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異地怎麼起訴離婚手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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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異地怎麼起訴離婚手續有哪些

離婚的方式就倆種,除了協議離婚,就剩下起訴離婚,那麼,在異地怎麼起訴離婚手續有哪些呢?起訴離婚的手續都是由相關法規指定的,對於當事人來説只要按照有關程序合理的辦理手續,法院依法審判離婚,異地起訴離婚的事情就會很好的解決。

在異地怎麼起訴離婚手續有哪些,若訴訟離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程序

1、離婚的途徑有兩種: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核准頒發離婚證;

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解除婚姻關係:

①、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經核准或判決撤銷婚姻的;

②、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經判決婚姻無效的。

3、解除婚姻關係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

4、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關係自然終止,但這不是離婚。

5、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婚姻法 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對於許多人來説,離婚不在是一件隱祕的事情,傳統觀念的轉變使得離婚成為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只要雙方無異議,法院就會辦理,異地離婚事情的解決,隨着改革的不斷推進也顯得更加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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