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並銷售劣藥罪既遂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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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並銷售劣藥罪既遂如何處罰?

生產並銷售劣藥罪既遂如何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罪既遂的,一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劣藥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污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致人死亡或重度殘疾。

2、致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3、致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5、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

四、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我國法律制度中對生產銷售劣藥罪規定了兩個不同的量刑檔次,一般生產銷售的劣質藥品已經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才能定罪量刑,如果劣質藥品沒有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該作為一般的違法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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