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劣藥罪會如何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劣藥罪會如何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劣藥罪會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142、150條的規定,以及《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犯本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構成特徵

1、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三、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犯罪對象存在從屬關係,因而易於混淆。但兩罪在犯罪客體、犯罪對象以及認定標準上存在着明顯的差別。生產、銷售劣藥,如果對人體健康未造成嚴重危害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如其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149的規定,應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既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其銷售金額又在5萬元以上,對此情況,應按照刑法第149條第2款的原則處理,即依照處刑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是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隨之建立起來,如果在經營的過程中出現了生產或者銷售偽造藥品等行為後是一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時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的,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也是要承擔民事行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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