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的持械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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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中的持械如何量刑

尋釁滋事罪中的持械如何量刑

尋釁滋事罪持械的量刑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惡劣的會在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尋釁滋事罪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體痛苦的行為。換言之,毆打相當於國外刑法中的狹義的暴行。亦即,毆打應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對象,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羣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説,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起鬨鬧事行為,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展性的行為,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局部活動的行為。

刑事滋事罪是屬於刑事案件,只要被判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個人都會留有案底,案底不但影響自己的前途,還會影響自己直系親屬的前途。比如説自己的子女是不可以參兵的,也是不可以進入國家機關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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