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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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怎麼量刑

尋釁滋事罪是從以前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是一種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客觀表現為四種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下面我們一起看看修改後的尋釁滋事罪如何量刑。

【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尋釁滋事,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的,為管制刑;適用管制刑不足以體現刑罰價值的,為拘役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種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每增加輕傷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

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累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個罪自由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規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考慮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個月以內的自由裁量權。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三種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財產損失達5萬元以上未賠償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致二人以上輕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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