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人員請假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監外執行人員請假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現代社會如果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話,那麼通常情況下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實也存在着,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夠收件,會進行監外執行,那麼監外執行人員請假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監外執行請假的話,必須要得到相應的機關來進行批准,如果不批准的話,必須要在相應居住的行政區域內生活。

一、監外執行人員請假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監外執行請假不被批准應該怎麼辦?

不批准就必須在居住的縣級行政區域內工作生活。外出請假須有正當理由。

二、監外執行

其他法律相關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1]

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暫予監外執行法律規定亟待完善

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的規定多見於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獨或聯合發佈的文件之中,由於立法規定的不盡完善及實際操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監外執行在實踐中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亟待引起高度重視。以下兩種情況是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脱管罪犯上網追逃問題。

監外執行人員請假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這個問題,監外執行請假手續是必須要嚴格遵守的,如果相關當事人請假沒有獲得主管機關批准,就只能夠在當地內進行工作或者是生活,除此之外,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監外執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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