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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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有哪些?

緩刑適用的實質條件有哪些?

緩刑的判決不僅要符合緩刑的刑種條件,還必須符合緩刑的實質條件。概括起來,緩刑的實質條件所指向的核心內容為犯罪人無再犯可能性,即對犯罪人適用緩刑也不會再犯罪或者危害社會。在具體衡量標準上,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犯罪人所實施犯罪的情節、悔罪表現來判斷是否對其適用緩刑也不致再危害社會。

犯罪人實施犯罪的情節和悔罪表現可以集中反映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這種標準為許多國家所採用。如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根據犯罪人的個人情況來判斷是否對其適用緩刑也不致再危害社會。

由於犯罪人的犯罪情節並不一定真實地反映犯罪人的社會危害性,有時也會出現偏差。為了避免認定失誤,多數國家除了規定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定是否適用緩刑外,還規定了根據犯罪人的個人情況進行認定。這裏的個人情況具體指犯罪人的性格、生活狀況和家庭環境等。

3、 根據是否危及法律秩序判斷是否對犯罪人適用緩刑。

這一規定的典型代表是德國。德國現行刑法典第56條第3款中規定,在判處至少6個月的自由刑時,如果實際執行刑罰為維護法律秩序所必須,則不得適用緩刑。另外加拿大刑法也規定宣告緩刑不得有悖於公共利益。

核心內容: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執行其刑罰,考驗期間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條件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其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執行其刑罰,考驗期間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條件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一、緩刑的適用範圍

1、緩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累犯不適用於緩刑。

二、緩刑的考驗期限

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

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判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開始計算,先期羈押的,不折抵刑期。

三、司法實踐中緩刑的適用

1、針對輕罪,有可能判處3年以下刑罰的犯罪;

2、暴力犯罪,比如殺人、重傷、搶劫、強姦等暴力犯罪一般不適用緩刑,另外,在涉黑案件中適用緩刑也很謹慎;

3、累犯,絕對不適用緩刑;

4、有悔罪表現,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贓、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交納罰金等,都可能成為緩刑考慮的情節。

緩刑的判決,它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罪犯,而且具有自首、悔罪和坦白立功表現,判處緩刑後不會再危害社會。但是累犯不能緩刑。涉黑案件也慎用緩刑。法律實踐中還是主要考慮判處3年以下的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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