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審判的案件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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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審判的案件類型有哪些

一、刑事缺席審判的案件類型有哪些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案件已經中止審理超過6個月的案件。被告人身患嚴重疾病,不方便出庭受審,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待被告人在身體恢復正常情況下自我辯護,但是,為嚴肅刑法的權威,在案件中止審理超過半年後,被告人還未脱離嚴重疾病狀態,此時,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況下進行案件的審理。

(2)貪污賄賂案件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批准。此兩類案件缺席審判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交付執行刑罰前,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罪犯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3)被告人死亡的案件。此類案件,缺席審判的前提條件: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或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已經死亡,如其在生前已被偵查機關拘留或逮捕,那麼,他的近親屬會受到社會的負面評價,或許會造成近親屬的在精神上的傷害。如果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法院可缺席審判。

二、不可以缺席判決的案件有哪些

對於刑事案件,必須被告人到庭參加審判,是不能缺席判決的。而民事案件有的不能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或在辯護人協助下獲得辯護。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被告沒有正當的理由是不能拒絕出庭的,否則對於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利,如果被告存在嚴重的疾病、被告死亡和貪污賄賂的案件,那麼被告是可以不出庭參與案件的審理,法院可以根據案情進行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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