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可以缺席宣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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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自訴案件可以缺席宣判嗎?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缺席宣判嗎?

刑事自訴案件是不可以缺席宣判的,缺席審判僅僅限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對其他類型的案件均無法適用。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二、法律規範對於自訴案件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缺席判決也是必須要符合條件才能進行實施的行為,自訴案件並不滿足條件,故此法院或者是檢察院在審理自訴案件時,若是發現任何一方當事人缺席的,此時都不能進行宣判。若是經過了解後,確認是無故缺席的,那麼拒絕開庭的人一般也是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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