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再判處拘役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一、緩刑期間再判處拘役怎麼處理?

緩刑期間再判處拘役怎麼處理?

應當將緩刑的處罰決定撤銷,再執行拘役的處罰決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相關法律中的一系列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緩刑考驗期的規定是什麼?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於原判刑期,可以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期。

(1)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範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罰。

(2)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係,一般來説,考驗期限應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例如,對於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對於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

(3)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拘役和緩刑都是我國法律中非常常見的兩種處罰方式。如果一個案件當中同時出現了拘役和緩刑的處罰決定的,需要先將做出的緩刑的處罰決定進行撤銷之後在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役,當案件結案之後是否會判處有期徒刑,再另外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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