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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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

在生活中我們是常常會把從重處罰和加重處罰弄混淆的,並且有很多人認為這兩者是並沒有什麼區別的,其實不然他們之間是存在一些區別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吧。

一、從重處罰與加重處罰有哪些區別?

從重,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的累犯就是從重處罰情節。與之相反的就是從輕處罰。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併罰時,可以在所判數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並可以超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執行刑期。具體見刑法69條。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併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二、法律條文

《刑法》中規定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罰範圍內,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人,比較有該種處罰情節的犯罪人,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據此,從重處罰應具有以下四層涵義:

(一)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定刑範圍內從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範圍,則是“加重”,而不是“從重”。

(二)從重處罰必須以“從重處罰情節”為依據。

(三)從重處罰的參照物是“不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

(四)從重處罰的“從重”,只能是適度從重。這裏必須明確兩點:一是從重未必就必須在罪刑單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間線以上處罰。二是對從重處罰情節的社會危害性要作出正確估計,做到“罰當其罪”。

本條款強調“本法規定”,説明只有在滿足狹義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定罪量刑才可以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現階段從重處罰情節共36種,除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規定非犯罪情節外,其他條款均為犯罪情節較重、惡劣或社會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證其罪或拒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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