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輕傷可以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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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可以不起訴嗎?

一、故意傷害輕傷可以不起訴嗎?

故意傷害輕傷可以不起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造成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檢察院不起訴的情形包括過了追訴時效、雙方當事人和解,檢察院認為危害性不大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不起訴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不起訴制度雖然僅是刑事訴訟中起訴階段的一個制度,卻深刻體現了刑事訴訟基本的價值和意義。不起訴制度至少體現了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一)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不起訴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實現訴訟經濟原則的要求。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或無法追究,或者認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時,及時地做出不起訴決定,終止訴訟程序,不讓案件再進入審判階段,這樣可以縮短訴訟時間,節約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從而減少訴訟成本,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體現訴訟經濟原則。

(二)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大案要案

不起訴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大案要案。

近些年來犯罪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其中重大犯罪上升尤為突出。我們應當把工作重點放在重大犯罪上,因此,對那些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或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及時果斷的做出不起訴的決定,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花大力氣辦好大案要案。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涉嫌故意傷害將會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肯定是需要對此採取一定的處罰措施的,而且達到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將會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然後由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當然檢察機關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然後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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