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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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認定標準是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偽造是無身份證製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塗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居民身份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印製、管理、頒發的,發放給境內的年滿l6週歲中國公民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並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認定是什麼

1、罪與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種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在準確評價其社會危害性基礎上分析是否具備本罪的全部構成特徵。對於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例如出於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製造摹本,並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行為認為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啟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塗的,或認為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塗改的,不應認為是犯罪。

2、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的證件,因而也屬於國家機關的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於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單列其為一罪,有利於懲治這類犯罪。

二罪的區別表現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常的管理活動;

(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後罪中除了包括偽造、變造以外,還有買賣。因而如果有買賣居民身份證,社會危害性嚴重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以後罪論處。

(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後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本罪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

(1)二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信譽和正常活動。

(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後罪行為手段僅限於偽造一種。

(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後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着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件的話,那麼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通常狀況之下是需要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一定的懲罰。當然了,在犯罪構成要件這個方面的話,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是有非常明確的説明的,沒有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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