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嫌疑人病危可以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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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階段嫌疑人病危可以不起訴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嫌疑人病危可以不起訴嗎?

審查起訴階段嫌疑人病危的,不是不予起訴的法定條件,刑事案件不予起訴的法定情形是: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審查起訴階段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三、嫌疑人病危判刑後怎麼執行?

嫌疑人病危,判刑後一般監外執行。根據規定,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四、嫌疑人病危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取保候審嗎?

嫌疑人病危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取保候審,根據規定,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總的來説,有病不是可以違法犯罪的正當理由,但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時候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對於精神病人一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情況下,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只要符合起訴條件,都會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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