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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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放火罪是通過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而尋釁滋事是通過肆意挑釁危害他人。

實施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是指故意使對象物燃燒、引起火災的行為;火災是指在時間上或者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放火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既可以直接使對象燃燒,也可以通過媒介物使對象燃燒,還可以通過既存的火力引起對象燃燒。燃燒的對象物既可以是財物,也可能是財物以外的其他物質。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於放火。燃燒他人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燃燒自己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構成犯罪。由於放火是危險性很大的行為,故只要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就構成放火罪(具體危險犯),不要求造成侵害結果。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從而構成的犯罪。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藉故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在中國,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3、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衞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5、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6、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但是,隨意聚眾鬥毆的行為,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無論是放火罪還是屬於尋釁滋事罪都是屬於對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健康人身財產造成嚴重威脅的一種情形。針對於這種情形,我不是對其進行嚴厲打擊的,一旦發現有相關人士從事這種行為,將會對其進行抓捕。送至檢察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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