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後能不能再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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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後能不能再判緩刑?

一、拘役後能不能再判緩刑?

被判處拘役的,只要符合緩刑條件,可以同時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在犯罪的危險而且緩刑後對所著的社區沒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判處拘役是馬上收監嗎?

被判處拘役原則上是會立即收監的,除非是緩刑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交付執行時在押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十日內,將判決書、裁定書、起訴書副本、自訴狀複印件、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送達看守所,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付執行。罪犯需要收押執行刑罰,而判決、裁定生效前未被羈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將罪犯送交看守所羈押,並依照前述規定辦理執行手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寫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辦理交接手續,並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抄送罪犯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我國法律規定,對罪犯的執行一般採取的是就近收監執行的原則,即無論户籍地在哪裏,只要在判決地被判決後,就依判決地附近的執行場所收監執行。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就近在看守所內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是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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