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後能否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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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後能否緩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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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能否緩刑



    1、根據《刑法》72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累犯不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緩刑適用於以下幾種條件都滿足的情況,


    (1)原判刑罰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


    (3)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旨再危害社會。(而對故意類犯罪使用的較少,但也有些是可以判處緩刑的,比如,故意傷害致人輕傷、重傷的;貪污數額較少的;盜竊的等。因此可以看出是否適用緩刑主要看犯罪行為是否教清,悔罪表現以及平時表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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