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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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犯罪構成是什麼?

客體是侵犯公民權利,擾亂公共秩序,客觀表現為做偽證,犯罪主體為案件的辯護人,主觀方面故意做偽證,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本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要件。

(二)、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反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所謂證據,指刑事訴訟法所稱的證據,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當事人,是指刑事訴訟法所稱之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條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1、所謂毀滅證據,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現存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燬、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保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污、塗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偽造證據,是指編造、製造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違背事實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單獨實施,也可以指使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共同實施,但必須是有意實施。倘若不是有意偽造,即使在辯護、代理活動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實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也不能構成本罪。

2、所謂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是指為當事人就如何毀滅、偽造證據進行出謀劃策、提供物資條件、精神資助等行為。但當事人沒有毀滅、偽造的犯意,而由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教唆、指使毀滅、偽造證據的,則不能視為幫助行為,對之,應直接以毀滅、偽造證據論。

3、所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上述行為還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是發生在其中,而是在刑事訴訟前或後,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在刑事訴訟中,是指在刑事訴訟的整體過程中,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含一審、二審、再審以及執行等各個階段。

(三)、主體要件。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依法為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四)、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袒護親友、挾私報復、貪利圖財等,但是不同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訴訟中辯護人的證詞應當符合客觀事實,不得偽造證據,引誘證人做偽證的行為,對辯護人提供的證詞,法院會進行核查,發現做偽證,辯護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判斷辯護人的證詞的真偽主要依據犯罪的主體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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