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標準下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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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標準下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才立案?

一、什麼標準下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才立案?

1、辯護人以暴力的方式妨害證人作證的;

2、以威脅的方式妨害作證的;

3、以收買的方式妨害作證的;

4、採用以上方式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應當保密。

6、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7、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8、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二、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處罰

1、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處罰事由:犯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犯罪手段惡劣,嚴重妨害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或者使有罪者逃避了刑事追究,或者使無罪者受到了刑事追究。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證人作證的罪行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妨害作證罪需要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節嚴重的情況,需要處以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情節包括犯罪手段惡劣,嚴重妨害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或者使有罪者逃避了刑事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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