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怎麼解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7W
敲詐勒索罪怎麼解定的?

一、敲詐勒索罪怎麼解定的?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

敲詐勒索是行為犯,並以敲詐勒索數額達到法定之“數額較大”為構罪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數額較大”起點為1000元至3000元。敲詐勒索不屬於結果犯,也就是説不以勒索實現為要件。也就是説他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並被迫交付財物,不影響本罪的認定。

二、敲詐勒索罪能從輕處罰嗎?

存在以下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三)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要挾他人索要財物,屬於敲詐勒索罪,構成敲詐勒索罪後,也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需要滿足法定條件,得到受害人的諒解,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具有法定從寬處罰的情形,沒有參與分贓,不是本案的主犯,這些情況都可以從輕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