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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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怎麼認定
敲詐勒索罪怎麼認定
敲詐勒索罪認定關鍵是區分威脅和要挾(即脅迫)方法,威脅和要挾方法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製造、散步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羣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於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第二,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第三,發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着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出,也可以是委託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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