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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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何區分?

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如何區分?

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兩者的動機不同,但是結果相同。故意殺人就是以對方死亡為目的的,直接結束對方的生命。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以傷害對方身體為目的的,不是對方的生命,但傷害沒掌握好力度,致人死亡。死亡結果不是加害人的主觀意思。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正當防衞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不構成該罪。

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刑法規定了兩檔刑罰: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規定的“情節較輕”,實踐中可以從犯罪的動機、原因、後果等方面加以考慮,如出於義憤殺人等情況。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羣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量刑標準如下: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並沒有構成一個單獨的罪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仍構成故意傷害罪,其屆於故意傷害罪的加重處罰情形,將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兩者的區別在與犯罪的目的不同。導致的結果是一致,都是被害人死亡,但是目的不同,最後量刑的結果也不同。若是出於主觀目的,對於被害人死亡是持故意態度的,那麼是故意殺人,反之則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殺人情節惡劣的,最高可以判死刑,情節輕微的,量刑在3-10年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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