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治安傳喚具有強制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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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治安傳喚具有強制性嗎

一、關於治安傳喚具有強制性嗎

有,治安傳喚是—種帶有強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具有通常的法律約束力,因而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進行傳喚。

治安傳喚是指公安機關在治安案件查處中要求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調查的一種公安行政法律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二、治安傳喚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治安傳喚的時間一般情況下不能超過8個小時。

2、如果有可能被行政拘留,治安傳喚的時間不能超過24個小時。

3、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三、關於治安傳喚的方式有哪些

(一)口頭傳喚。

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口頭傳喚時,公安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件表明身份並説明傳喚的理由和目的,絕不可一到現場就不表身份、不問情由強制抓人。

(二)傳喚證傳喚。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即對所有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都可以進行書面傳喚,這其中既包括適用口頭傳喚的人,也包括不能適用口頭傳喚(即只能採用書面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三)強制傳喚。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應注意這裏是講“可以”強制傳喚,而不是“應當”強制傳喚,並且即使是使用強制傳喚,也並不意味着一定要使用警械。

對於違反了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治安傳喚,傳喚的方式可以採取口頭傳喚,強制傳喚以及傳喚證傳喚。而接收到傳喚通知的行為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這是由於治安傳喚具有強制性。但是進行治安傳喚的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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