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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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或者其他人發出傳票,要求他們在接到通知後,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詢問。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傳喚雖不屬於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由此可見,拘傳就是不履行傳喚的間接法律後果。
《刑事訴訟法》
第六章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強制傳喚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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